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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5章 安全和防护
 点击数:2163次 添加时间:2008-4-29 [打印] [返回] [收藏]
5.1 一般规定
     第5.1.1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
     第5.1.2条 科学实验建筑底层的门、窗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5.1.3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5.1.4条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室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5.2 防火与疏散
     第5.2.1条 科学实验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韵鹿娑ǎ?/P>
     第5.2.1.1条 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第5.2.1.2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第5.2.1.3条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

5.3 防化学危害
     第5.3.1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
     第5.3.2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的规定。
     第5.3.3条 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的通风柜。该类实验室的地面、楼面、墙面、顶棚、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等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
     第5.3.4条 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在出口就近处宜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
     第5.3.5条 必须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
     第5.3.6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5.4 防生物危害
     第5.4.1条 按现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等分类(见附录A),防生物危害实验室相应分为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及生物安全1级实验室。
     第5.4.2条 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
     第5.4.2.1条 4级实验室用于从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宜设计成独立建筑物。需与其它实验用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必须有明确分区及隔离。
     第5.4.2.10条 实验室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头开关。
     第5.4.2.11条 实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灯。
     第5.4.2.2条 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向室外排风必须经特殊过滤。
     第5.4.2.3条 必须为工作人员出入提供以下流程的房间:过渡间家庭服室淋浴间实验服室实验室。从过渡间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20~30Pa的压差。
     第5.4.2.4条 必须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提供消毒设施。
     第5.4.2.5条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Ⅱ级及Ⅲ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第5.4.2.6条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第5.4.2.7条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观察窗及管道穿洞必须严格密封。
     第5.4.2.8条 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
     第5.4.2.9条 实验室不得开设外窗。
     第5.4.3条 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
     第5.4.3.1条 3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可与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其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之间必须设过渡间。
     第5.4.3.2条 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10~20Pa的压差,向室外排风必须经特殊过滤。
     第5.4.3.3条 应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提供消毒设施。
     第5.4.3.4条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Ⅱ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第5.4.3.5条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第5.4.3.6条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须严格密封。
     第5.4.3.7条 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
     第5.4.3.8条 实验室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头开关。
     第5.4.3.9条 实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灯。
     第5.4.4条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
     第5.4.4.1条 2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实验室区内宜配备Ⅰ级或Ⅱ级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第5.4.4.2条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洗。
     第5.4.4.3条 实验室内不宜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他固定设施。
     第5.4.4.4条 实验室内应设洗手盆。
     第5.4.5条 生物安全Ⅰ级实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其设计要求与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备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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