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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7章 气体管道
 点击数:2222次 添加时间:2008-4-29 [打印] [返回] [收藏]
7.1 一般规定
     第7.1.1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压力不大于0.8MPa的氢气、氧气、氮气、煤气、压缩空气和真空等实验室内气体管道设计。
     第7.1.2条 气体管道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7.1.3条 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以及引入实验室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时,应有换气次数为每小时1~3次的通风措施。
     第7.1.4条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各种气体管道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7.1.5条 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第7.1.6条 氢气、氧气管道的末端和最高点宜设放空管。放空管应高出层顶2m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氢气管道上还应设取样口和吹扫口。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第7.1.7条 氢气、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7.1.8条 管道敷设要求
     第7.1.8.1条 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第7.1.8.2条 氧气管道与其它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它气体管道之上。
     第7.1.8.3条 氢气管道与其它可燃气体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50m;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25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第7.1.8.4条 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第7.1.8.5条 气体管道不得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7.2 管道、阀门和附件

     第7.2.1条 气体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气体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无缝钢管。
     第7.2.2条 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段宜采用金属管道。如为非金属软管,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胶管。
     第7.2.3条 阀门和附件的材质:对氢气和煤气管道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其它气体管道可采用铜、碳钢和可锻铸铁等材料。氢气和氧气管道所用的附件和仪表必须是该介质的专用产品,不得代用。
     第7.2.4条 阀门与氧气接触部分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密封圈应采用有色金属、不锈钢及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填料应采用经除油处理的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第7.2.5条 气体管道中的法兰垫片其材质应依管内输送的介质确定。

7.3 管道连接
     第7.3.1条 气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等形式。氢气管道不得用螺纹连接。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承插焊接。
     第7.3.2条 气体管道与设备、阀门及其他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接头的丝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或一氧化铅、甘油调合填料。

7.4 安全技术
     第7.4.1条 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4.1.1条 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和氢气放空管上应设置阻火器。
     第7.4.1.2条 各种气体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7.4.2条 使用氢气及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7.4.3条 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7.4.4条 氢气和氮气的气瓶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三次换气的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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