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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9章 电气
 点击数:2239次 添加时间:2008-4-29 [打印] [返回] [收藏]
9.1 供配电
     第9.1.1条 科学实验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科学实验工作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9.1.2条 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第9.1.3条 用电负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第9.1.3.1条 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起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9.1.3.2条 当采用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仍满足不了对稳压、稳频精度要求时;
     第9.1.3.3条 当实验或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第9.1.3.4条 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第9.1.4条 低压配电系统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宜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9.1.5条 供配电系统应预留适当的备用容量及扩展的可能。
     第9.1.6条 在同一科学实验建筑(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宜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有明显区分或标志。当由同一配电保护装置供电时,应有良好的隔离。
    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得在同一管内敷设。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允许同一管内敷设。
     第9.1.7条 实验室负荷可由专用变压器供电,也可由共用变压器敷设专用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
冲击性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较大容量的单相负荷和频繁起动的设备等,应由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馈线回路供电或由单独变压器供电。
     第9.1.8条 季节性运行的空气调节、采暖等负荷占较大比重时,变压器容量与台数的确定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第9.1.9条 通用实验室的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第9.1.10条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的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
     第9.1.11条 实验室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线(电缆)。
     第9.1.12条 高层或线路较多的多层科学实验建筑,垂直线路宜采用管道井敷设。强、弱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当在同一管道井内敷设时,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两侧。

9.2 照明
     第9.2.1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标准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照度标准          表9.2.1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工作面及高度(m)

备注

通用实验室

100-150-200

实验台面0.75

一般照明

生物培养室

150-200-300

工作台面0.75

宜设局部照明

天平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0.75

宜设局部照明

电子显微镜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0.75

宜设局部照明

谱仪分析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0.75

一般照明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0.75

一般照明

研究工作室

100-150-200

桌面0.75

宜设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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